为感谢您购买并升级为变形金刚/小马宝莉系列记名加油卡,中国石油向每位年满18周岁至70周岁的记名加油卡客户赠送一份中意人寿交通工具团体意外身故保险保障。

一、保险责任

(一)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一年。

(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以中国石油95504短信通知为准,您也可拨打4008889888中意人寿热线电话进行查询。

(三)保险责任

1. 当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见释义1)的民航班机,自通过机场安全检查起至抵达目的地离开班机舱门止,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2)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致成身故的,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向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100万元人民币。

2. 当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或作为驾驶员驾驶一般交通工具(见释义3)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致成身故的,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向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10万元人民币。

二.责任免除及释义

(一)免除责任条款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5. 被保险人未经医师(见释义4)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见释义5)或处方药品;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8)的机动车,驾驶证被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期间;
7.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见释义9)导致的意外;
8. 被保险人猝死(见释义10);
9. 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 公共交通工具(见释义1)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在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11. 在一般交通工具(见释义3)的车厢外部所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12. 被保险人参加机动车的竞赛、表演或专业训练;或参加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探险和考察;或参与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运动。

(二)释义

1. 公共交通工具:是指领有营运执照、以客运为目的的且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民航班机、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列车以及其他客运列车)、汽车(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轮船(包括渡轮)。
2.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
3. 一般交通工具:是指同时满足下列4项条件的交通工具:
(1)不属于公共交通工具范围的;
(2)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能合法上道路行驶的四轮及四轮以上轮式车辆;
(3)非商业营运的、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
(4)不包括以下车辆:货车、客货两用车、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工程作业车、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公路养护车、清障车、救援车、洒水车、清扫车、拖拉机以及农用车辆。
4. 医师:指在医院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的医师,亦指在被保险人接受诊断、医疗、处方或手术的地区内合法注册且有行医资格的医师,不包括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本人及其近亲属。
5.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师开具用于治疗疾病的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6.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8.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在行驶证检验有效期内依法按时进行或者未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9. 精神疾病:在《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中归属于精神和行为障碍(编码F00至F99)的疾病,或根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CCMD-3)》诊断的精神疾病。
10. 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24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见释义11)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11. 医院:指具备由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立或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1)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妇幼保健院、住院床位在100张及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和疗养院。
(2)本公司认可的、为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诊断和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